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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沧州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作者:沧州同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5 08:32:23

大家找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一定要看这家公司是否具备商标局核发的代理资格,因为不是随便一家公司就能拥有这个资格的,很多公司对自己的商标都不是很用心,到后面企业发展起来之后才发现自己的商标不够给力,没有让人过目难忘的效果,过于平凡普通啦。这个时候要更改商标更加麻烦。商标注册没有你想象中的那么简单,下面带大家来看看有关于沧州商标注册的问题。代理沧州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1、电子申请受到限制为了规范商标的注册,除了不让个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外,电子申请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现在的电子申请是指直接通过互联网络申请商标,这也是各国商标申请的发展趋势。相对于传统的纸质申请而言,电子申请提高了申请效率,降低了商标申请的成本,但是也具有一定的问题,所以现在规定每一个代理机构,一天最多只能够进行十个商标的电子申请。

2、个人申请受到限制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的商标局对商标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为了防止商标为恶意抢注,所以我们国家不让个人来申请商标,这规范了商标的申请行为,但是同时我们国家也规定了,商标申请之后要积极使用。如果三年之后没有使用商标,那么任何人都有权利申请撤销这个商标。不过这个撤销权的使用,是需要缴纳一些费用的,而且不一定就可以撤销成功。

3、商标一旦注册之后不可随意更改一家公司的商标,一个商品的商标在固定下来之后是不可以随意进行更改的,如果确实有需要进行更改的话,也需要进行申请和备案。所以,大家在进行商标的申请的时候,就需要首先想好自己的公司需要什么样子的商标,然后进行注册,避免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事实上,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到目前为止,很多企业或个人被挡在了被拒绝的道路上,复审的期限只有15天,相当于放弃了这项权利。另外,商标注册的时间周期比较长,这导致很多企业在不了解的前提下很困惑。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不想得到它。为什么商标被驳回?原因是,有类似的商标或注册是不允许的。相似的商标是障碍。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并不相似。商标局判断是相似的,我们判断是相似的,他们判断是不相似的,很难控制。所以,也就是说,商标注册有一定的运气因素。可以想象,所谓的承诺都是骗人的。我们应该拒绝复审吗?复试成功率高吗?商标司令员的意见是:如果驳回复审,不予复审,复审成功的概率接近0%。如果复审因其他原因被驳回,视具体原因和实际情况而定,再决定是否复审。成功的概率约为5%-50%。

该商标违反禁令规定,如:申请国名、军标、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建议放弃!试想一下,如果你申请“中国”商标注册,你认为有可能成功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直接放弃,重新申请其他商标!

目前,商标被拒的最常见原因是相似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为之而战。由于考官主观因素的不同,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是不同的,可以拒绝复审,从而为自己的商标获得机会!因申请商标过于简单等原因,审查员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辨认的,予以驳回。

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使用情况!如果能够证明商标申请具有重大意义,驳回复审就有很大的胜算。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的审查制度,它综合了驳回商标的理由、驳回事实的理由和提交的供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作出综合判断,进行书面审理。全面把握,少数服从多数。所以具体的成功概率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实际情况。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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