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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商标注册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沧州同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10 08:55:32

商标只有经过了注册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而商标所有权人在取得商标专用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这个取得时间也是有具体规定的。那么沧州商标注册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商标注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提出。

2、初步审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3、驳回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5、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6、争议: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7、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众所周知,商标注册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感受到农村无商标农产品与城市流通有商标农产品的价格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是竞争的利器,使这些带有商标的商品比普通商品或带有普通商标的商品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为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狭义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申请、认证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和特殊标志申请注册。

首先,有一个概念,所谓的近似有一个范围。商标近似是指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中应用的近似商标将被视为近似。因此,在商标查询前,有必要对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确认。商标分为45大类,每一类都有几个相似的类别,每一类都有许多商品或服务的选择。相似组中的商品或服务是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当然,他们也会在类似的群体中粉碎一些类似的商品,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申请商标注册前,最重要的是进行商标注册查询,看是否与之前的商标申请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导致商标注册失败,不仅浪费了商标注册的成本,但也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不过,在做商标注册查询时,也要调整心态。查询无法告诉您100%的结果。你***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或建议,慎重决策,不要轻信任何成功的商标注册声明。商标种类繁多,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等,其中,从文字商标中比较容易判断中国商标,这也是众多商标注册申请人头疼的商标类型之一。

虽然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但也有一些适合作为商标使用的限制条件,如使用较为普遍,朗朗上口,便于记忆,含义应适当悦耳。当这些条件降低时,就没有什么可供选择的词了。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之一,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每一个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都是精心挑选并取其寓意的,但是在申请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部分会出现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情况,导致想使用的商标注册失败。商标如果被抢注有三种解决方法:

1、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公告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12个月左右可审查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将延长6个月的审查。

2、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五年内可以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商标撤三商标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已注册成功但三年内无人使用的商标来说,提出商标撤三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企业或个人在开启商标注册的同时,就要考虑到商标注册失败的风险。因此,商标注册前应该第一时间检索是否有相同、近似商标。排查注册风险的同时,针对已注册三年以上未使用商标开展撤三流程,这样获得心仪商标的几率才会大些。

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数是按照侵权具体行为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和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销售侵权商标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示或者销售他人商标标示的。

4.未经同意更换商品商标并销售的。但是实际中,《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驶的;行使不同的权力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更有利于理解商标侵权中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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