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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个人商标变更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沧州同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4 08:24:37

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相对于正商标而言,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正商标(一般为名牌商标)被他人影射仿冒。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通过法律的保护,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力求创立自己的商标品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确保自己的利益,企业往往都制定一些适合自己的实际特点的商标战略。

大家应该知道,当一个沧州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尤其是成名之后,往往会发现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有意或无意出现的一些其他近似商标。中国幅员辽阔,企业众多,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人们的商标法律意识正处于“初级阶段”,在很不成熟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不可避免。此外,由于不同的个人对商标所构成文字、图形的读音、含义、寓意、构成等的直观感觉不同,会出现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要准确判断两个以上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甚为复杂,也相当困难。

因此,联合商标的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所注册的每一个商标,而是在主商标周围建起一道防火墙,起到积极的主动防御作用,阻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使动机不纯者无机可乘。同时这些商标又能起到商标的储备作用,近似商标,使动机不纯者无机可乘。同时这些商标又能起到商标的储备作用,一旦市场需要,可以主动方便地调整商标策略,推出备用商标。由于联合商标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标的相关群体,它们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因此,联合商标中未被使用的商标不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销该商标的限制。运用联合商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联合商标主体亦是正商标所有人,两者应当一致。联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正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并且,联合商标应与正商标在音、形、义上相近似。

(2)联合商标注册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形成正商标的防护围墙。

(3)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4)联合商标中每一个商标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一个商标被撤销或被终止,不影响其他商标的有效力。

注册联合商标的现实意义如下: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相对于正商标而言,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正商标(一般为名牌商标)被他人影射仿冒。联合商标的出现,是因为商标注册的近似或商品的类似往往不很明确,也没有严格的判断认定标准,而且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变化,因此难以防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近似的商标,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要取消他人的注册或禁止他人的使用往往是很困难的。

所以,人们通过注册联合商标来防止出现这种情况,起到一种预防的作用。有的也是因为出现了利用近似商标侵权的情况,才迫使厂家注册联合商标。除此之外,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也在于适应企业发展和新产品开发的需要。对于有实力的企业,产品种类繁多,新产品不断涌现,旧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因而在业务往来时需要在与其商品类似的新商品上,使用与原注册商标有一定近似的商标,既可以利用老牌子促销,又展示了新产品的风采,此可谓一举多得。联合商标恰恰能满足这种需要。

商标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商标价值的主要参考因素如下:首先,注册商标是否“完整”直接影响其价值。有些注册商标所含类别相对较少,或者商标局驳回了某些类别的注册申请,使其适用范围只有一个,或者是几个类别可供选择。这类注册商标在业内被称为“残留商标”,转让价格相对较低。与“剩余商标”相对应,注册商标种类繁多,其价值自然较高。在商标类别中,有许多相互关联的类别,称为“关联类别”。

如果一个注册商标申请了多个“相关类别”的注册,就意味着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很大,转让价格也会高得多。它也是注册商标。第22类商标与第25类商标的价值往往相去甚远。因为,22类是“绳、网、纤维原材料”等,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偏颇”;25类是“衣、鞋、帽”等,其热度远远超过前者。一般来说,第三类日用化工产品,第25类服装鞋帽,第29类食品,第30类方便食品,第33类酒精,第43类餐饮住宿,第35类广告和销售等注册商标比较“火爆”,交易中经常出现供需矛盾的情况。

稀有商品的转让价格远高于稀有商品的转让价格。第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知名度也会影响其价值。比如,有人花了几千元申请了“美悦”商标。后来,米越的传说开始流行,广东一家食品公司向他索要100万元人民币购买商标。买主之所以出如此“高价”,是因为“美悦”是一个知名度和知名度都很高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否被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价值。注册商标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商誉上,商誉没有上限。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例如,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品牌会被曝光严重的负面新闻,从而损害其声誉,最终大大降低注册商标的价值。

我们是一家香港(澳门/台湾)公司,可以自行办理沧州商标注册申请吗?在大陆没有营业所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意: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在大陆依法设立的独资分公司为大陆企业,并非其在大陆的营业所。我们是一家外国公司,可以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吗?在中国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意:外国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独资分公司为中国企业,并非其在中国的营业所。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认为该商标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因而不受理该申请、不下发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一般而言,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5、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6、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7、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8、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9、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10、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11、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12、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13、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14、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15、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16、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有关想法的专利申请需要具有成熟性可行性,可以落实在字面上;关于作用方面需要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效益,这是价值所在;其次与现有的技术相比需要带有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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